黃海:爵刑之間:秦及漢推包養網站初的二十等爵與科罰特權

內在的事務撮要大量的時間去思考設計。這是城裡織布坊的掌櫃告訴他的,說很麻煩。:爵賞與科罰是中國現代國度管理之中很是主要的兩種手腕。二者在國度管理的經過歷程中并非涇渭清楚,而是有所交集,詳細表示為與爵位相干的科罰規則。在秦及漢初,與爵位相干的科罰規則是基于二十等爵制而發生的,重要有“爵減”“爵免”“爵贖”及包養“奪爵”四包養網類。“爵減”“爵免”“爵贖”重要是對有爵位之人在科罰上予以優待的規則,“奪爵”則可直接作為科罰應用。四類規則的實用均會形成爵位的變更,可是科罰的發生并不停對意味著爵位的下降或消散。經由過程岳麓秦簡五中的“解爵除貲贖”令可知,當事人在被處以貲贖之刑時,爵位依然能夠不產生變更。戰國時代,跟著集權體系體例的構成,列國統治者逐步將部隊完整收回中心管轄,并以爵位嘉獎有功之人,以進步部隊戰斗力。二十等爵制恰是秦人在這一社會佈景下采用的軌制,這一軌制極年夜地進步了秦國部隊的戰斗積極性,并輔助秦人終極金甌無缺。

關 鍵 詞:二十等爵  爵減  爵免  爵贖  奪爵  秦漢時代  軍制改變  科罰特權

 

賞與罰歷來是古今中外社會管理的基石,現代中國天然也不破例。正如《白虎通·五刑》所言:“懸爵賞者,示有所勸也;設科罰者,明有所懼也。”[13]437-438爵賞能激勵大眾向國度領導的標的目的挨近,而科罰則處分不向這一標的目的挨近之人。在社會管理的詳細經過歷程中,二者多有交集,即爵賞與科罰的相互賠償。二者相互賠償需求詳細的規則,此類規則在現代中國早已有之,并成長出了“官當”等極富特點的軌制。在這一成長與流變的過程之中,戰國秦漢時代基于二十等爵制的相干規則在此中飾演了極為主要的腳色。

戰國秦漢時代,國度權利急速上升,呈現了二十等爵制①與律令制兩種軌制。二者分辨是簡直實用于全部臣平易近的爵賞體系與科罰體系。經由過程這兩種軌制,國度將爵賞與科罰整合進了集權體系體例的社會治理之中,以此為管理國度之綱領。兩種軌制在詳細運轉的經過歷程中多有重合,亦即本文所謂的“爵刑之間”,此時,則有詳細規則用以規范二者的關系。

秦漢時代擁有爵位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在科罰方面獲得優待,此點學界并無爭議,但對于相干規則的品種以及詳細的運作細節,依包養網然有不少題目需求持續切磋②。本文將重包養要就以下三個方面睜開會商:起首,秦漢律令之中與爵刑相干的規則都有哪些種別;其次,科罰發生能否必定會形成爵位變更;最后,這一時代有關爵刑規則構成的汗青動由於何。

需求留意的是,中國現代的法令系統與古代法令系統具有最基礎性的分歧,故而本文所言的科罰并非古代法學界說下的科罰。本訂婚義的科罰,是國度基于處分犯法的目標,持久、穩固且在必定范圍內廣泛應用的處分方法。

一、律令系統中與爵相干之科罰規則

律令系統中與爵相干的科罰規則重要有“爵減”“爵免”“爵贖”及“奪爵”四類。前包養網三類規則見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五所引的一條漢初令文,即“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1]35包養3。令文將三類規則總結為“以爵減、免、贖”③。“奪爵”則多見于出土與傳世文獻。實用于這四類科罰規則的主體均為有爵位之人,以下試對其逐項停止剖析與會商。

(一)爵減

除上文《奏讞書》所引令文之外,“爵減”亦數見于文獻,茲舉例如下:

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漢書·薛宣朱博傳》)④[14]3396

鬼新(薪)蕭登,故為甲渠守尉,坐以縣官事歐笞守兵尚勃,讞,爵減。(肩水金關漢簡73EJT3:53)[2]33

千臧五百以上,爵咸(減)。(居延新簡E.P.S4.T2.50)[3]884

由以上諸例可知,“爵減”確切作為一類規則存在于秦漢時代的司法實行之中。

“爵減”當是因爵加重科罰之意。在今朝所見的秦漢出土文獻之中,以爵位獲得科罰減免有不少詳細表現⑤。不外,對于“爵減”的詳細弛刑方法,學界依然未能告竣共鳴。會商的核心在于“爵減”是減免肉刑,抑或下降刑等。japan(日本)學者冨谷至以為,有爵者得以減免的科罰是作為附加刑的肉刑,而在肉刑廢止之后,減免的對象調換為服刑之時需求佩帶的枷鎖⑥;徐世虹師長教師則經由過程剖析上文說起的《漢書·薛宣朱博傳》相干記錄以為,漢律中存在“爵減”為弛刑等之例[4]12-17。該題目至今依然難有定論,正如徐世虹師長教師所言,“就今朝見知的材料來看,盡管爵減的事例有所增添,可是在某種資料的外部以及各類資料之間,還不克不及取得一個確實、互通的闡明”[4]17。我們只能斷定,根據“爵減”的規則,當事人會在科罰上獲得某種方面的加重。

那么,當事人在實用“爵減”以后,其爵位能否會下降或消散?前引《漢書·薛宣朱博傳》中有云“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顏師古注云“以其身有爵級,故得減罪而為完也”。顏師古之注似乎可以懂得為兩種意思。第一種是“用爵位來減罪”,依照這一懂得,則爵位確定會下降或消散;第二種是“因擁有爵位而得以減罪”,這般則爵位紛歧定發生變更。

《漢書·薛宣朱博傳》所載案件亦見于《前漢紀》,《漢書》中有關“爵減”的記錄,《前漢紀·孝哀天子紀上》作“況與謀者皆削爵減逝世”[16]489。《前漢紀》將“爵減”記為“削爵減逝世”,“削爵”一詞即表白“爵減”時爵位確定會產生變更。在出土文獻之中,也存在實用“爵減”帶來爵位變更的證據,前引《肩水金關簡》云“鬼新(薪)蕭登,故為甲渠守尉,坐以縣官事歐笞守兵尚勃,讞,爵減”[2]33。蕭登在處刑經過歷程中實用了“爵減”,則其在犯法之前定有爵位,而在其被“爵減”后,成分被降為“鬼薪”⑦,爵位曾經消散。綜上,實用“爵減”應會同時形成當事人的爵位變更。

(二)爵免

“爵免”,亦見于《奏讞書》案例十五所引令文,其意為因爵位免去罪惡。

今朝所見律令之中有一些關于“爵免”的規則,茲羅列如下:

欲回爵二級以免親怙恃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回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認為庶人。(《秦律十八種·軍爵律》簡155至156)[5]55

捕盜鑄錢及佐者逝世罪一人,予爵一級。其欲以免去罪人者,許之。捕一人,免去逝世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認為庶人。(《二包養網年律令·錢律》簡204至205)[1]171

諸詐偽自爵免、爵免人者,皆黥為城旦舂。吏智(知)而行者,與同罪。(《二年律令·爵律》簡394)[1]242

由以上記錄可知,“爵免”的實用不限于當事人自己。當事人可以除往自己一切或應該獲得的爵位為價格,選擇免去本身或其他罪人的科罰,即簡文中所說的“自爵免、爵免人”。關于爵位品級、所免之人的成分、人數及罪名之間的關系,律令中的規則也很是詳盡,如上引《秦律十八種·軍爵律》規則,當事人以削往兩級爵位為價格,可以將其親怙恃中的一人免除隸臣妾成分,成為庶人。而上引《二年律令·錢律》中則規則,當事人以應得之爵為價格,可以選擇免去其他罪人的科罰,據罪名分歧,所能免去科罰的人數亦有分歧。

“爵免”之“免”在律令中亦可記為“免去”或“除”。

記為“免去”之例,見于上引《二年律令·錢律》的條則中,以爵免去別人之罪便寫作“免去罪人”。別的,《二年律令·賊律》云“賊殺傷怙恃,牧殺怙恃,毆詈怙恃,怙恃告去世多年了,她還是被她傷害了。子不孝,其老婆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賞)免去及贖”[1]105。此處“償”通為“賞”⑧,爵賞均可用以赦罪,故而在律令中可以連稱⑨。此條律文亦可證“免”可稱“免去”。

記為“除”之例,見包養于岳麓秦簡以下條則:

令曰:吏及黔黎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級以除,[及]當為疾逝世、逝世事者后,謁毋受爵,以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過萬錢而謁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許之,一級除貲贖毋過萬]錢。其皆謁以除親及它人及并自為除,毋過三人。貲贖不盈萬錢以下,亦皆許之。(《岳麓書院躲秦簡(五)》簡138至140)[6]113-114

由此條可知,“爵免”之“免”亦可記為“除”,且“爵免”也實用于免去由於經濟刑而發生的債權。

在能實用“爵免”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自立選擇也應該是安全,否則,當丈夫回來,看到你因為他病在床上時,他會多麼自責。”能否應用有關規則,上引諸條則有“欲回爵二級以免親怙恃為隸臣妾者一人”“欲以免去罪人者”的表述,此中的“欲”字便表白了當事人具有能否應用這一規則的選擇權。概而言之,“爵免”更像是當事人以爵位為對價與國度停止的買賣,若當事人選擇不買賣,則其不消支出爵位上的價格;若選擇停止買賣,則會以爵位的下降或消散為價格免去本身或別人科罰。

(三)爵贖

“爵贖”亦見于前述《奏讞書》所引之令包養網文,依照其字面來懂得,似乎可以說明為“以爵贖罪”。但是,若這般懂得,則其與“爵減”“爵免”在語義上有所重合,在律令中勢必難以明白區分。故而,“爵贖”之意或可另求他解。“爵贖”當是“由於爵位而得以用贖刑替換本刑”的意思。換言之,擁有必定爵位之人,可以應用贖刑來調換本身原來應得的科罰。

秦漢時代的贖刑分為兩種,分辨是自力科罰、特定成分之人的替換刑⑩。第二種贖刑之中的“特定成分”,便包括爵位。今朝所見的相干記錄如下: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法令答問》簡113至114)[5]120

在《法令答問》的該筆記載中,成分為“臣邦真戎君長”之人可以用“贖鬼薪鋈足”替換群盜罪應處之科罰,用“贖宮”替換腐刑。盡管此處當事人的特別成分為“臣邦真戎君長”,但其實用此規則的緣由是對比了爵位,即“爵當上造以上”,故而可以推知對于爵位是上造以上之人,法令也當有以贖刑替換應處之刑的規則。由此可知,那時確切存在由於爵位成分而得以用贖刑替換本刑的規則,這應該即是所謂的“爵贖”。“爵贖”的詳細范圍與實用規定,今朝由於資料所限,仍不得而知,但其當確切存在。

包養網(四)奪爵

“奪爵”一詞罕見于文獻之中。依據今朝所見資料,其重要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遷戍與奪爵并行

秦代與遷戍并行的奪爵見于《岳麓書院躲秦簡(三)》“為獄等狀四種”的“綰等畏懦還走案”中:

……奪爵認為士伍,其故上造以上,有(又)令戍四歲,公士六歲,公卒以下八歲。[《為獄等狀四種》簡244(2)][7]169

由以上記錄可知,秦代存在遷戍與奪爵并行的情形。相似記錄亦見于傳世典籍,以下試舉幾例:

武安君白起有罪,為士伍,遷陰密。(《史記·秦本紀》)[15]269

十二年,文信侯不韋逝世,竊葬。其舍人臨者,晉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奪爵,遷;五百石以下不臨,遷,勿奪爵。(《史記·秦始皇本紀》)[15]298

即令國中:有生得毐,賜錢百萬;殺之,五十萬。盡得毐等。衛尉竭、內史肆、佐弋竭、中年夜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史記·秦始皇本紀》)[15]294

第一條史猜中,白起遭到了“為士伍,遷陰密”的科罰,對于“為士伍”,如淳注:“嘗有爵而以罪奪爵,皆稱士伍。”由此可知“為士伍”即“綰等畏懦還走案”中的“奪爵為士伍”,白起所受科罰為“奪爵”與“遷”。第二條史猜中,呂不韋的舍人介入其葬禮的,若其為秦人且為六百石以上,則會被“奪爵”且“遷”。第三條史猜中,嫪毐之舍人四千余家被處以“奪爵遷蜀”的科罰。

由此可見,秦時律令中存在遷戍與奪爵并行的科罰,但這一科罰方法至漢初能否依然存在則有所疑問。漢初律令中的疑似相干記錄,有如下一例:“博戲相奪財帛,若為平者,奪爵各一級,戍二歲。”(《二年律令·雜律》簡186)[1]165此中規則的科罰為“奪爵各一級,戍二歲”,學界對其仍有分歧的懂得方法。有學者以為“戍二歲”前缺“毋爵者”三字(11),依照這種說法,本條的“奪爵”與“戍二歲”即是對有爵之人與無爵之人兩種分歧主體的科罰。若不補“毋爵者”三字,則本條規則的科罰即是“奪爵”并行“戍兩歲”。

2.單行奪爵

奪爵亦可作為處分單行。在這一情形下粗略可分為兩品種型,即作為科罰,或作為赦宥后的處分。

(1)科罰

單行的奪爵作為科罰,屢見于律令簡之中,以下試舉兩例:

□□坐一□,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無爵者以(?)官為新地吏四歲。(《岳麓書院躲秦簡(五))》簡269)[6]187

年夜(太)史、年夜(太)卜謹以吏員調官史、卜縣道官,[縣]道官受除事,勿環。吏備(憊)罷、佐勞少者,毋敢亶(擅)史、卜。史、卜受調書年夜(太)史、年夜(太)卜而逋留,及亶(擅)不視事盈三月,斥勿認為史、卜。吏壹〈亶〉弗除事者,與同罪;其非吏也,奪爵一級。史人〈卜〉屬郡者,亦以從事。(《二年律令·史律》簡482至483)[1]302

作為科罰單行的奪爵于傳世文獻中亦有例證,如《漢書·武帝紀》云“(元鼎五年)玄月,列侯坐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如法奪爵者百六人”[14]187。

(2)赦宥后的處分

奪爵作為科罰以外,還可作為當事人被統治者恩赦之后的處分呈現,即最高統治者在恩赦當事人免予應處之科罰以后,再以奪爵的方法對其予以處分。這種來自最高統治者的恩赦具有極年夜的偶爾性與隨機性,缺少廣泛性與穩固性,故而該品種型的奪爵并非科罰,而只是一種處分。

這品種型的奪爵見于宣帝時代丞相邴吉之子邴顯之事,該事載于《史記·張丞相傳記》與《前漢紀·孝宣天子紀四》。《張丞相傳記》記錄該事為:“(邴顯)后坐騎至廟,不敬,有詔奪爵一級,掉列侯,得食祖國包養邑。”[15]3256尚無法明白看出“奪爵一級”為恩赦后之處分。《孝宣天子紀四》則記為:“(邴吉)子顯嗣,有罪,上不忍盡,削爵為關內侯。”[16]351表白了宣帝因邴吉之年夜恩,在其子顯犯法以后“不忍盡”,故而以聖旨的方法定其處分為“奪爵一級”,且賜與“得食其祖國邑”的優待。丞相韋賢與魏相的嗣子情形亦與邴顯相類,異樣是“坐騎至廟,不敬,有詔奪爵一級,為關內侯,掉列侯,得食其祖國邑”[15]3255-3256。

對當事人恩赦之后再以奪爵處分,這種情形確當事人應當罪惡較重,由於罪惡較輕的話似乎并無需要專門停止恩赦,宣帝在處置邴顯之事中“不忍盡”的立場正暗示了這一點。成帝時對陳湯的處置亦可證實此點:

湯坐牢當逝世。太中年夜夫谷永上疏訟湯曰:“……今湯坐言事非是,幽囚久系,歷時未定,執憲之吏欲致之年夜辟……非所以厲逝世難之臣也。”書奏,皇帝出湯,奪爵為士伍。(《漢書·陳湯傳》)[14]3020-3021

包養成帝時,太中年夜夫谷永向天子上書,為坐牢當逝世的陳湯討情。天子服從了谷永的提出,開釋陳湯,并將其“奪爵為士伍”。陳湯在本案中所當之刑本應為逝世刑(“湯坐牢當逝世”),但天子對其予以恩赦,免去了逝世刑,而代之以奪爵的處分。

綜上所述,作為科罰的奪爵有兩種形狀,即與遷戍并行或單行。此外,奪爵亦可作為統治者對有罪之人停止赦宥后的取代處分。由於無爵之人是無法實用奪爵的,所以奪爵在某種水平上也可以算是對有爵之人的優待。

二、科罰能否必定形成爵位變更

凡是來說,當事人遭到科罰似乎必定隨同著其人爵位的下降或消散。《漢舊儀》載“秦制二十爵,男人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23]85,仿佛也明白了這一傳統說法,即科罰與爵位必定是彼此聯繫關係的,遭到科罰意味著爵位下降或消散,但現實上仍有破例存在。

(一)爵位不變更的前提

在科罰產生的同時,爵位不產生變更,以邏輯推之,應該同時知足以下兩個前提。

1.罪不至刑徒

爵位與刑徒在秦及漢初處于統一成分系統之中,而一小我不會同時擁有兩種成分(12)。換言之,若或人因罪而變為刑徒成分,則其爵位成分天然消散。正因這般,若當事人在犯法之后要堅持爵位不變,則其所當之科罰確定輕于成分降等為刑徒,這般才能夠持續堅持爵位成分。

這是科罰產生之時爵位不變更的第一個前提,以下簡稱前提A。

2.未以爵位取得科罰優待

秦及漢初因爵位獲得的科罰優待,其實質是以爵位為價格換得科罰上的優待,也即爵位與科罰具有對價性。故而,無論是“爵減”“爵免”仍是“爵贖”,一旦履行便會形成爵位的變更。若要科罰發生之后爵位不產生變更,還需知足一個前提,即當事人未以爵位包養取得科罰優待。換言之,當事人在被處以科罰時,并未應用“爵減”“爵免”及“爵贖”等有關規則。以下簡稱本前提為前提B。

在實際之中,當事人不應用這些條目以取得科罰優待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兩種。

(1)不克不及應用

在一些情形下,律令會專門規則不克不及應用“爵減”“爵免”及“爵贖”等有關規則,即當事人不克不及以爵包養網位取得科罰優待。以下簡稱這一情況為Ba。

明白規則不得實用“爵減”“爵免”“爵贖”的記錄,重要有如下諸條:

妻殺傷其夫,不得以夫爵論。(《二年律令·具律》簡84)[1]125

賊殺傷怙恃、牧殺怙恃、毆詈怙恃,怙恃告子不孝,其老婆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賞)免去及贖。(《二年律令·賊律》簡38)[1]105

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包養網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奏讞書》案例十四)[1]351

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奏讞書》案例十五)[1]353

以上幾條史料之中,《奏讞書》兩案例所引條則中當事人應處之刑均為徒刑,即成分降為刑徒;《賊律》此條的實用主體是“老婆為收者”,也會被降為徒隸成分;《具律》此條規則了妻在“殺傷其夫”的情形下不得在科罰方面以夫之爵位受害,并未闡明妻在這一情形下應處之刑。不外《賊律》簡33所載條則規則,“妻毆夫”即會被耐為隸妾[1]103,“殺傷其夫”的行動較毆擊柝為嚴重,所處科罰只會更重。

由此可見,盡管上引諸條均知足了“未以爵位取得科罰優待”這一前提,但其規則的科罰均比擬重,不知足前述的前提A(“罪不至刑徒”)。不知足前提A,意味著當事人降為刑徒成分,在此情形下,當事人爵位當然會消散。若要尋覓合適Ba以及同時合適前提A者,需求重點追蹤關心法定科罰較輕的條則。

(2)當事人選擇不應用

除了律令規則不得實用“爵減”“爵免”“爵贖”以外,形成當事人未以爵位取得科罰優待的還有一種情況,即當事人選擇不應用“爵減”“爵免”“爵贖”等規則,以下簡稱這一情況為Bb。這種情形呈現的重點在于當事人具有能否應用優待規則的選擇權。由本文第一部門可知,在“爵減”“爵免”“爵贖”之中,明言當事人具有選擇權的是“爵免”。正因這般,若要在律令中尋覓合適Bb的條則,可以重點追蹤關心“爵免”相干條則。

(二)貲贖之刑與爵位變更

如上所述,若要科罰發生而爵位不產生變更,需求同時知足前提A與前提B,而前提B的完成可以分為Ba與Bb兩種情況。經由過程以上剖析,我們明白了重點找尋標的目的,即法定科罰較輕、與“爵免”相干的律令。

1.岳麓秦簡五“解爵除貲贖”令

經由過程查找,在今朝所見秦及漢初律令之中,確有知足以上前提者。

《岳麓書院躲秦簡(五)》簡138至簡145有如下條則:

令曰:吏及黔黎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級以除,[及]當為疾逝世、逝世事者后,謁毋受爵,以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過萬錢而謁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許之,一級除貲贖毋過萬]錢。其皆謁以除親及它人及并自為除,毋過三人。貲贖不盈萬錢以下,亦皆[許之。其年過四十五以上者,不得解]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罷癃不事從睆老事及有令畢生不事、疇吏解爵而當復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鼎者勞盜〈盈〉及諸當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立即者以除貲贖。為人除貲贖者,內史及郡各得為其畍(界)中人除,毋得為它郡人除。[中]縣、它郡報酬吏它郡者,得令所為吏郡黔黎為除貲贖。屬邦與內史通相為除。為解爵者,獨得除貲贖。(包養《岳麓書院躲秦簡(五)》簡138至145)[6]113-116

這一令文規則,當事人可按一級爵萬錢的尺度,賠償貲、贖之刑給本身或別人帶來的債權。此條規則當是“爵免”的一種,本文暫稱其為“解爵除貲贖”令。

以爵免去貲贖之刑,規則之重點粗略如下:(1)須向官方請求,即“謁解爵一級以除”“謁毋受爵,以除貲贖”;(2)須向當地官府請求并由當地官府履行,即“內史及郡各得為其界中人除,毋得為它郡人除”;(3)以爵免去貲贖對免去之人有人數限制,即“其皆謁以除親及它人及并自為除,毋過三人”。

此外,令文對幾類人以爵位折抵貲贖之刑有所限制,分辨為:(1)“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的五類人,即“年過四十五以上者”“年睆老以上”“罷癃不事從睆老事”“有令畢生不事”“疇吏解爵而當復爵者”;(2)“不得解其故爵之立即者以除貲贖”的三類人,即“鼎者勞盈”“諸當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拜后爵者”。可見一些特定人群不得解爵以除貲贖,這一規則并非實用于全部有爵之人。

2.“解爵除貲贖”令與爵位不變的貲贖之刑

起首,就本條令文而言,其所規則的科罰是貲贖,顯明輕于成分降等為刑徒的科罰,故而其知足前提A。其次,解爵以除貲贖必定會形成爵位變更,故而若當事人在被處貲贖之刑的情形下爵位未變,意味著當事人未應用解爵除貲贖的規則。依照本條令文的規則,被處以貲贖之刑確當事人未解爵以除貲贖的情形有兩種,他們可以分辨對應上文所言的Ba與Bb兩種情況。

(1)令文規則制止“解爵除貲贖”

“解爵除貲贖”令限制一些特定人群以爵位賠償貲贖,這種情況即Ba。令文中羅列的特定人群,上文已有述及,即“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包養網人”的五種人,包含“年睆老以上”“罷癃不事從睆老事”等人,“不得解其故爵之立即者以除貲贖”的三種人,包含“鼎者勞盈”“拜后爵者”等人。令文限制這些特定人群應用爵位賠償貲贖之債,意味著這些特定人群在被處貲贖刑之后爵位不會轉變。

(2)當事人選擇不解爵除貲贖

這種情形合適情況Bb。當事人對于能否解爵以除貲贖,可以本身停止選擇。“解爵除貲贖”令文中明白規則,當事人欲以爵位為價格免去貲贖的,需求“謁解爵一級以除”“謁毋受爵,以除貲贖”,即要向官方停止請求陳述。若被處以貲贖之刑確當事人選擇不按照此條向官府請求,其爵位當然也不會轉變。

3.貲包養網贖之刑后能夠爵位不變之干證:秦刑徒墓瓦文

被處以貲贖之人爵位能夠不變,于考古上亦有發明可為干證者。秦始皇陵周邊的趙背戶村秦代刑徒墓(13)中出土有相當多少數字的瓦文墓志,此中一些刻明了葬者具體小我信息,包含故鄉名、刑名、爵名及姓名等,例如“東武居貲上造慶忌”“平陰居貲北游公士滕”[9]6-7。這些瓦文墓志所刻葬者多被處以貲贖之刑,即墓志上所刻的“居貲”(14),同時根據墓志可知,他們仍有“公士”“不更”等爵位。居貲之人仍有爵位,能夠性有兩種。一種能夠是其解爵除貲贖之后,爵位只是降等而并未消散,其弛刑根據的律令或許恰是岳麓秦簡五的“解爵除貲贖”令;另一種能夠是服刑人中呈現了上文所言“解爵除貲贖”令中的兩種情況,即Ba與Bb。在這兩種情況之下,當事人未以爵位免去貲贖之刑,且在未交納貲刑對應的金額之后,選擇了居貲,所以呈現了居貲之人爵位未變的情形。

經由過程以上剖析可以得知,秦及漢初科罰的發生并不用然形成爵位下降或消散,是有破例存在的。岳麓書院躲秦簡五中的“解爵除貲贖”令便明白地顯示,在某些情形之下,貲贖之刑的產生不會形成爵位變更。

三、與爵相干之科罰規則何故發生

經由過程梳理戰國秦漢時代以二十等爵為基本的相干科罰規則,對其有所清楚之后,接上去可以對此類規則發生的深層汗青動因停止初步切磋。

(一)與爵相干之科罰規則的汗青淵源

1.宗法社會的崩潰與“以功賜爵”的呈現

戰國秦漢時代與爵相干之科罰規則的軌制基本是二十等爵制,而此類爵位體系則是集權體系體例構成經過歷程中的產品。

在二十等爵這類實用于全平易近的爵位體系發生之前,爵位體系為五等爵制(15)。五等爵制之下,有爵之人是包養經由過程與統治者的親緣關系獲得爵位,其余大眾則難以取得爵位。此類爵制以宗法社會為基本,合適宗法社會器重血緣與姻緣的傳統。年齡戰國之時,宗法制逐步開端向集權制過渡,五等爵這種爵位軌制也逐步不再順應社會現實。至集權體系體例漸至成形的戰國時代,列國統治者急需本國臣平易近晉陞介入戰包養網鬥等國度事務的積極性,以知足本身爭霸的需求。若何進步臣平易近的積極性?誘之以爵賞無疑是很好的措施,所謂“臣下極力盡能以建功于國,君必報之以爵祿”(《禮記·燕義》)[17]1452,正反應了這一點。

這種旨在進步臣平易近積極性的以功授爵辦法或在年齡之時業已呈現。《左傳·襄公二十一年》云“(齊)莊公為勇爵”,杜預注此為“設爵位以命懦夫”,即建立爵位作為懦夫的嘉獎。至戰國之時,“庶人之有爵祿,非升平之興,蓋自戰國始也”(《鹽鐵論·險固》)[18]526,面向全部臣平易近的以功賜爵已較為廣泛。

經由過程以功授爵的方法,于國有功者即可取得爵位,爵位面向的人群不再局限于與統治者有親緣之人。在列國君主的驅動下,以功賜爵的景象在戰國普及開來,并逐步軌制化,終極在秦國成長出了二十等爵制。

2.爵相干科罰規則的呈現

隨同著“以功授爵”式爵制的呈現,與爵相干的科罰規則亦開端發生。戰國時代成篇的《墨子·號召》對此便有所反應:

城外令任,城內守任,令、丞、尉,亡,得進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19]601

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券人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幾多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19]610-611

守進城,先以候為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皆如前。有能進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捍士受犒賞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其親之所,見其見守之任。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16)[19]611-613

以上三部門史料,第一段是說令、守、尉在守城之時有避免職員流亡之職責,并依據流亡人數的分歧,對令、守、尉應被科以何種處分停止了規則。此中流亡之人數超十人時,他們會被科以“奪爵二級”之罰。第二段在說大眾在官方有事之時交出公有財物,事畢“母親。”藍玉華溫情懇求。以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此中規則相干大眾在事畢以后有成為吏、受爵賞或贖免別人之罪三種選擇。第三段在說探聽敵情的“候”在建功之時應若何獎賞。此中的“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句,孫詒讓以為“祿”前缺“爵”字,應為“欲受構賞爵祿”,甚確[19]612。對峙功之“候”,當亦有與第二段之規則雷同的三種獎賞供其選擇(“皆如前”)。

上引史料第一段的“令、丞、尉奪爵各二級”可證奪爵之刑在此時或已呈現,而由第二、三段可知,于國有功者此時已可應用功績交流爵祿、構賞或贖赦罪人。由此,經由過程功績這一中介,爵祿與科罰被聯絡接觸在了一路。以此為基本,與爵相干的科罰規則慢慢演進,并終極成長細化出了“爵減”“爵免”“爵贖”等數種詳細規則。

(二)汗青動因:各國爭霸與軍制演化

“以功授爵”精力下的二十等爵制是秦漢時代與爵相干之科罰規則發生的軌制基本,而宗法制向集權制的過渡則是“以功授爵”鼓起的深層社會緣由。在集權體系體例逐步成形的汗青年夜佈景下,呈現“以包養網功授爵”之制的直接動因或與軍制演化有所聯絡接觸,其自鼓起之時便帶有濃重的軍事顏色。

1.宗法社會之部隊:國度直屬與私家武裝

年齡戰國以前的宗法社會,各個宗族在政治、司法、軍事等各個方面均有不小的自立權(17),這一時代除國度直屬的部隊以外,亦廣泛存在貴族的私家武裝。

西周之時,“六師”“八師”等軍隊為國度直屬,他們服從中心調遣,介入各類軍事舉動(18)。此外,西周貴族擁有本身的“族軍”,即屬于宗族的私家武裝。宗族的私家武裝在中心部隊無法順遂完成戰鬥義務之時,會輔助中心作戰(19)。禹鼎銘(20)相干部門可為一例:

用天降年夜喪于下國,亦唯鄂侯馭方,率南淮夷、東夷廣伐北國、東國,至于歷內。王乃命西六師、殷八師,曰:“撲伐鄂侯馭方,勿遺壽幼。”肆師彌怵匌恇,弗克伐鄂。肆武公乃遣禹率公戎車百乘、廝馭二百、徒千,曰:“于匡朕肅慕,叀西六師、殷八師伐鄂侯馭方,勿遺壽幼。”雩禹以武公徒馭至于鄂,敦伐鄂,休,獲厥君馭方。[10]1508-1509

此鼎為武公眾臣禹所作[8]52,記載了在西周早期鄂侯馭方動員兵包養網變,中心部隊西六師、殷八師“弗克伐鄂”的情形下,家臣禹受武公調派,帶領武公之族軍輔助中心伐罪鄂侯馭方,并終極將其擒獲。從禹鼎銘可見,貴族的私家武裝在王朝部隊作戰晦氣的情形下介入了戰斗,并輔助中心完成了戰鬥目的。

貴族的私家武裝由貴族本身安排,部隊在各方面均需聽令于貴族,即便是輔助中心停止軍事舉動,在調遣、犒賞等環節也由貴族本身擔任,中心并不克不及插手。這一點在西周早期的多友鼎銘(21)中獲得了充足的表現:

唯十月,用獫狁方興,廣伐京師,告追于王。命武公:“遣乃元士,羞追于京師。”武公命多友率公車,羞追于京師……多友乃獻俘、馘、訊于公,武公乃獻于王。乃曰武公曰:“汝既靜京師,賚汝,賜汝土田。”丁酉,武公在獻宮。乃命向父召多友,乃延于獻宮。公親曰多友曰:“余肈使汝,休,不逆,有成事,多擒。汝靜京師,賜汝圭瓚一,湯鐘一,鐈鋚百鈞。”多友敢對揚公休,用作尊鼎,用朋用友,其子子孫永寶用。[10]1512-1513

此鼎為武公部屬多友所作,記錄了周王在獫狁進侵之時命武公出戰,武公調派部屬多友率軍迎擊,并取得成功之事。依據銘文所載,在與部隊相干的調遣、獻俘、犒賞等各個環節之中,中心對于武公的族軍均無法插手。在調遣部隊時,周王只能先“命武公”,之后由武公“命多友率公車”出動;在獻俘之時,是多友先將戰利品獻予武公,再由武公獻給周王,即銘文所記的“多友乃獻俘、馘、訊于公,武公乃獻于王”;在停止犒賞時,周王先賜武公以土田,武公再犒賞多友“圭瓚一,湯鐘一,鐈鋚百鈞”。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環節,周王均無法與多友發生直接聯絡接觸。

這種貴族私家武裝在西周以后,至年齡之時仍可見到。《左傳·宣公十七年》云:“郤子至,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杜預注“私屬,家眾也”,楊伯峻認為這是“其家族之兵車士眾”[11]772。在國度直屬部隊與貴族私家武裝并存的宗法社會,私家武裝附屬于貴族,其調遣、戰斗、犒賞等各方面事務均受貴族安排,不與國度包養網發生直接聯絡接觸。在這一社會性質之下,并沒有像二十等爵那樣可以同一實用于全部臣平易近的“以功授爵”之制的存在基本。

2.族軍的滅亡與二十等爵制的呈現

年齡戰國時代,禮崩樂壞、列強爭霸、兼并不竭。在這種社會周遭的狀況之下,無論是為了自保仍是擴大,部隊對于統治者的主要性絕後進步。正因這般,這一時代的統治者經由過程各類手腕,不竭增添本身可以直接掌控的部隊,限制貴族私家武裝,包養并終極完成了對部隊的完整把持。這種變更也是宗法制向集權制成長的主要表示之一(22)。在貴族私家武裝滅亡與國君完整把持部隊之后,出于擴大或自保的目標,統治者需求在各個方面進步部隊的戰斗力。為了晉陞部隊的作戰積極性,列國統治者對其以爵賞相誘,從而發生了“以功授爵”之制。

秦人的“以功授爵”之制即二十等爵制。二十等爵的爵位取得以戰功為重要前提,《韓非子·定法》評商君之法,云“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當也”[20]435,便表白了二十等爵與戰功具有慎密的聯絡接觸。正如閻步克師長教師所剖析的那樣,二十等爵制“用功勞制沖破了宗法貴族制,為布衣供給了戰功獲爵、轉變成分的道路”[12]51。經由過程二十等爵制,秦人非論出生,均可以用戰功取得爵位,以進步本身及家庭的社會位置,《商君書·賞刑》云秦人“貧賤之門必出于兵”[21]106。在這種引誘與鼓勵之下,秦國蒼生對軍功很是盼望,戰鬥積極性極高,到達了《商君書·賞刑》描寫的“平易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21]106的田地。大眾作戰積極性的進步,使得秦國部隊的包養網戰斗力遠勝于同時期其他國度,《荀子·議兵》在對幾國部隊戰力停止評價時,便以為“齊之武術,不成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成以遇秦之銳士”[22]274,認為秦國部隊戰力冠于諸國。在這種基于二十等爵制帶來的部隊強盛戰斗力的保證之下,秦人以邊鄙之國而在戰國時異軍崛起,并終極消亡諸國。

綜上所述,秦漢時與爵相干之科罰規則的軌制基本是二十等爵制,而二十等爵制則是集權體系體例構成經過歷程中發生的“以功授爵”景象在秦國的產品。戰國時代,宗法社會趨包養網于崩潰,以此為基本的貴族私家武裝亦近于滅亡,統治者對簡直一切部隊完成了直接把持。為了在戰國時期中爭霸或自保,列國統治者應用“以功授爵”的方式進步部隊的作戰積極性,以更好地晉陞其戰力。二十等爵制恰是秦國統治者用以晉陞臣平易近作戰積極性的軌制,在這種軌制的勸誘下,秦國部隊戰力年夜年夜進步,并冠于諸國,秦人也借此金甌無缺。

四、結語

作為社會管理基礎方式的爵賞與科罰,在中國現代的律令之中有所交集,以秦漢時代而言,這種交所有人全體此刻與爵相干的科罰規則。按照今朝可見資料,這一時代與爵相干的科罰規則有“爵減”“爵免”“爵贖”以及“奪爵”,前三類是針對有爵位者的科罰優待軌制,第四類則是針對有爵者特有的科罰或處分。

實用以上四類科罰規則均會形成爵位的下降或消散,但是這并不克不及闡明科罰的發生必定形成爵位變更。其緣由是這類科罰規則并不是無前提、無選擇地實用于全部有爵之人。在一些情形下,當事人基于律令規則或本身選擇,能夠無法實用這類與爵相干之規則。此時,只需當事人應處的科罰輕于貶為刑徒的勞役刑,便會呈現當事人在爵位不變的情形下受刑的情況。今朝可知,應處科罰為貲贖時能夠形成這一情形。

二十等爵制是秦漢時代與爵相但有句話說,國易改,性難改。於是她繼續服侍,仔細觀察,直到小姐對李家和張家下達指示和處理,她才確定小姐真的變了。干科罰規則的軌制基本,其淵源為宗法社會崩潰、集權體系體例構成經過歷程中發生的“以功授爵”舉動。在集權體系體例包養網趨近于成形的戰國時代,出于時期需求,以宗法社會為泥土的貴族私家武裝逐步滅亡,部隊完整為國度統治者直接掌控。與此同時,作為晉陞部隊戰鬥積極性的方式,“以功授爵”之制逐步呈現。二十等爵制恰是“以功授爵”之制在秦國成長的成果。二十等爵制很好地激起了大眾的戰斗積極性,使秦軍戰力冠于諸國,終極助秦人完成同一年夜業。

 

注釋:

①此處的二十等爵制只是指代這一時代一種多層級爵位的軌制,并不表現爵位在該軌制存續時一向是二十個品級。對于二十等爵制的成長演化及相干題目,可拜見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權要檔次構造研討》,(北京)生涯·唸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朱紹侯《戰功爵制研討》,(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西嵨定生《中國現代帝國の構成と結構——二十等爵制の研討》,(東京)東京年夜學出書會1980年版。

②拜見師彬彬《兩漢二十等爵制題目研討綜述》,載《史志學刊》2016年第3期,第61-71頁。

③張伯元師長教師已留意到此點并有所闡述。拜見張伯元《“爵戍”考》,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第71-75頁。

④此案是講薛宣之子薛況指使楊明賊傷其父之政敵申成,之后朝廷就薛況與楊明的量刑產生爭議。

⑤參看董均勻《翰札資料所見二十等爵與秦漢科罰的減免》,見雷依群、徐衛平易近編《秦漢研討》第二輯,(西安)三秦出書社2008年版,第272-278頁;張伯元《“爵戍”考》,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第71-75頁。

⑥關于有爵者得以減免科罰的表述,可見[日]冨谷至《秦漢科罰軌制研討》,柴生芳、朱恒曄譯,(桂林)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221-225頁。

⑦“鬼薪”在秦及漢初為成分刑,與二十等爵處于統一成分序列之中,當不存在成分為鬼薪之人同時兼有爵位的景象。關于“鬼薪”為成分刑,拜見鷹取祐司《秦漢時期の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載《立命館文學》2008年第12期,第109-111頁;宮宅潔《秦漢時期の爵と科罰》,載《東瀛史研討》2000年第58卷,第653-659頁。

⑧“償”“賞”通用,于傳世典籍與出土文獻中均不乏其例。傳世典籍如《墨子·號召》“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孫詒讓《墨子間詁》引畢云“古償只作賞”,拜見孫詒讓《墨子間詁》,(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610頁;出土文獻如《二年律令·盜律》簡50“犬殺傷人畜產,犬主賞(償)之”,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7年版,第109頁。

⑨例如《奏讞書》案例十四所引令文云“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7年版,第351頁。

⑩拜見張開國《論西漢初期的贖》,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5期,第36-42頁;角谷常子《秦漢時期の贖刑》,見梅原郁編《前近代中國の科罰》,(東京)京都年夜學人理科學研討所1996年版,第67-95頁。

(11)拜見朱紹侯《戰功爵制研討》,(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267頁,注釋1;張伯元《“爵戍”考》,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第71-75頁。

(12)參看鷹取祐司《秦漢時期の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載《立命館文學》2008年第12期,第111-113頁;宮宅潔《秦漢時期の爵と科罰》,載《東瀛史研討》2000年第58卷,第659-663頁。

(13)對于這些墓葬的墓主能否屬于刑徒,仍有必定的爭議,居貲之人的成分當并非刑徒。本文為便利表述起見,暫仍以考古陳述為準,稱其為“刑徒墓”。對墓葬性質的切磋,拜見孫英平易近《〈秦始皇陵西側趙背戶村秦刑徒墓〉質疑》,載《文物》1982年第10期,第73-74頁。

(14)關于居貲,可拜見張金光《秦制研討》,(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4年版,第553-567頁。

(15)依據考古資料,五等爵制在年齡之前很能夠仍未成形,體系的五等爵制的構成或是在年齡時代。參看李峰《論“五等爵”稱的來源》,見李宗焜主編《古文字與現代史》第三輯,(臺北)“中心研討院”汗青說話研討所2012年版,第159-184頁。

(16)李學勤師長教師聯合睡虎地秦簡所載,以為《墨子》城守諸篇(包括《號召》篇在內)為戰國后期秦國墨家的作品。拜見李學勤《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導出書社2001年版,第119-133頁。

(17)宗法社會之下,各個宗族在政治上的自立權無須贅述。關于宗族在司法方面的自立權,可拜見王沛《審訊權與包養網西周國度權利的構建》,載《四川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22年第2期,第136-147頁包養網;黃海《論中國現代專職法官在戰國時代的呈現》,載包養《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19年第2期,第143-155頁。此外,這一時代宗族在司法上的自立性亦深入影響到了中國現代后世的司法,拜見王帥一《“化家為國”:傳統中國管理中的家族規約》,載《今世法學》2020年第6期,第149-157頁;謝晶《清律“家人共盜”的法思惟源流》,載《法學研討》2018年第2期,第195-208頁。

(18)關于“六師”“八師”及其與周王的關系,拜見商艷濤《西周軍事銘包養文研討》,(廣州)華南理工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24-49、58-65頁。

(19)關于西周分歧時代中心部隊與貴族私家武裝氣力的消長,可拜見朱鳳瀚《商周家族形狀研討》,(北京)商務印書館2022年版,第471-479頁。

(20)銘文釋讀拜見徐中舒《禹鼎的年月及其相干題目》,載《考古學報》1959年第3期,第53-66頁。

(21)銘文釋讀拜見李學勤《論多友鼎的時期及意義》,載《人文雜志》1981年第6期,第87-92頁。

(22)年齡戰國事宗法制向集權制過渡成長的時期,是社會性質周全、徹底轉變的時期,軍制演化只是此中一個方面。在家族形狀、禮節祭奠、立法司法等各個方面,這一時代均產生了嚴重變更。可參看朱鳳瀚《商周家族形狀研討》,(北京)商務印書館2022年版,第659-665頁;李峰《論“五等爵”稱的來源》,見李宗焜主編《古文字與現代史》第三輯,(臺北)“中心研討院”汗青說話研討所2012年版,第159-184頁;張衛中《年齡時代的祭奠與政治傳佈》,載《浙江年夜學學報(人文社會迷信版)》2003年第5期,第122-129頁;王沛《刑鼎、宗族法則與成文法公布——以兩周銘文為基本的研討》,載《中國社會迷信》2019年第3期,第85-105,206頁;黃海《論中國現代專職法官在戰國時代的呈現》,載《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19年第2期包養,第143-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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